引入第三方动态评估企业信用

发布2015-2-2
来源中国企业信用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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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除了工商部门自身的企业信息采集准确性等问题,单一的行政方式评估企业信用也有其不可忽视的局限性,对此市政协委员陈理春、沈中极、吴家平、丁嘉春联名呼吁,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企业信用进行实时、动态的评估分级十分必要。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企业信用管理法规,对企业信用范畴、征信模式、运行规范、法律责任等进行界定,这给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陈理春说,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亟需国家出台相应的企业信用分类及监管的法规。他认为,有法可依,才能使各地的企业信用分类工作有统一的标准,各企业之间的企业信用等级也更具有可比性,更权威。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申报的信息绝大多数只进行书面审查,最终评价得出的数据和信用等级难以准确反映企业实际信用状况。”陈理春认为工商应及时与税务、商务、质监、金融等多个部门实行相关信息共享机制,以提高采集信息的准确性。
    “应该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对企业商业信用开展评估评估。”根据调研显示,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分类偏重于企业行政守法方面的信用,对企业的商业信用,如合同履行率、货款支付情况、经济纠纷的数量等并不能完全体现。“所以在目前以工商部门为主导的企业信用分类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补充由相关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做出的商业信用评估。”陈理春举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出具更全面的财务评估,而律师事务所可以对企业经济纠纷及相关的诉讼、仲裁情况做出相关的法律评估,“只有综合行政机关及社会专业机构的评估才能使企业信用的评定方式更科学全面,更客观体现出企业整体信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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